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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融资租赁部分”


        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担保费税务处理、土地使用权转所得征税等问题进行明确。日前,英格索兰亚太区的税务经理励贺林在高顿税务峰会上对24号文件进行了解读。他表示,24号文件对某些收入出现会计处理、税务扣除和支付时间差异的指示更加明确,为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提供了舒缓压力的空间。尤其该文件的前五条规定,涵盖了各类跨境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对非居民企业的融资租赁所得进行规定励贺林表示,24号文件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的租金所得,若该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该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取得的租金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是该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而非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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